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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得旺鋼業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徐弘宙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得旺鋼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徐宏宙」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弘宙」。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許弘宙」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弘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