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被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