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宸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華
被 告 鮮茶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