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莊子絨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