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泰信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被 告 徐睿宏即狗趣兒寵物旅館
謝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