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李依榛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日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映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