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柏川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