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黃鈺心
聲請人與相對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67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