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錫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首
被 告 杰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