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薈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可潔
相 對 人 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假扣押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