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正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熹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7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