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黃柏豪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力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曾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