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ARTIZEN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DICK SEOW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萬0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