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陳志豪
陳蘭香
陳韋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