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吳美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奧貝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