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聯鴻
訴訟代理人 張秉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度營造有限公司、國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