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林茂榮即茂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余基益
被 告 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02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