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