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林雅玲
被 告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銘水(原名:張澤洋)
被 告 德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