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智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陳林建中(或名林建中、陳建緯)
被 告 建中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被 告 李佳芬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被 告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被 告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