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 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溫任汶、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東瑩科技有限公司、李明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39,130元(2,390,664元+2,548,466元=4,939,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