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泰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書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