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被 告 彩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7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