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菁英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道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森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萬9,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