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株式会社デ一タリ一フ
法定代理人 高橋卓也
訴訟代理人 黃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盛網路設計規劃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96萬6,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