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吳凱莉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混合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季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