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梁哲豪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榮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4,000元(100萬元+36萬4,000元=13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黃玉德之住居所,應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