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陞宸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官嘉盛
被 告 王世揚
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