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0號
原告 許芊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億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陳妘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萬0,605元(計算式:92萬5,605元+9萬5,000元=102萬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