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 對 人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