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毅嘉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8,950元(參佰伍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2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等)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