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林國志
相 對 人 果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琦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果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