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蕭晴彥
蕭瑋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