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 飛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柔
相 對 人 許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