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8號
原 告 尚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泰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中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