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佑泉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保羅林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