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