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19號
聲 請 人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相 對 人 鍾佳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