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相 對 人 永舜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永舜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