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裕
被 告 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上彬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4,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2,6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