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千睿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吳經緯
被 告 威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瑩
被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