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威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被 告 龍大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已經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7萬4,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