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水宿輕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被 告 城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