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捷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秋蓮
被 告 彗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5,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