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衍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駿毅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孫樹森
楊紘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3,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