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金世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髮芳
原 告 洪士凱即古意企業社
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中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5,4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