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宏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麟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