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欣洳
鄭杰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羿君
被 告 王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