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寶宸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杰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黃筑瑄律師
被 告 張偲委
珐興數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