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萬恆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
被 告 勝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萬2,4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